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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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2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業務:一、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二、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根據這項法條,信託機構是指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委託,依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且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核准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可以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另外,它還可以指示信託機構使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投資,包括土地和建築物,以及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實施者發行的有價證券和相關商品。最後,根據本辦法,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還可以經營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相關業務。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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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