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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一、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二、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准之有關業務。
  2. 2.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經本會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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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2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業務:一、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二、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根據這項法條,信託機構是指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委託,依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且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核准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可以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另外,它還可以指示信託機構使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投資,包括土地和建築物,以及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實施者發行的有價證券和相關商品。最後,根據本辦法,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還可以經營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相關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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