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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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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經本會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者,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業務。
  2. 2.本會為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設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案件,應先洽商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沒有提到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都市更新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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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者,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