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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經本會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者,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業務。
  2. 本會為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設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案件,應先洽商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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