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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經本會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者,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業務。
  2. 2.本會為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設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案件,應先洽商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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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沒有提到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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