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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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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2. 2.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並且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需達到新臺幣三億元。這意味著在成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時,發起人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最低實收資本額。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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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