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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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 2.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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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並且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需達到新臺幣三億元。這意味著在成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時,發起人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最低實收資本額。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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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