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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2.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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