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於發起設立時,應有合計不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之基金管理機構、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作為專業發起人。
- 2.專業發起人各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不動產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業務經驗,且該基金最近一會計年度季平均市值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 二、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 (一)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投資或融資不動產業務受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投資或融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業務經驗且成效卓著。
- 3.專業發起人於轉讓持股時,應事先申報本會備查。
- 4.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申請發起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者,其他發起人中應包括一家具有建築開發經驗之上市或上櫃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 1.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時,必須擁有不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20%的基金管理機構或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作為專業發起人。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一項」修正條文》的資料,基金管理機構指的是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不動產的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業務。基金管理機構必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 在最近三年內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到本國主管機關的處分。 - 具有管理或經營不動產的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業務的經驗,且該基金最近一會計年度季平均市值不得少於新台幣250億元。 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也必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 在最近三年內未曾因資金管理、投資或融資不動產業務受到主管機關的處分。 - 具有投資或融資住宅建築和企業建築業務的經驗,且成效卓著。 2. 專業發起人在轉讓持股時,必須事先向本會申報。 3. 如果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的資格申請發起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其他發起人中必須包括一家具有建築開發經驗的上市或上櫃公司。 綜上所述,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5條,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必須擁有基金管理機構或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作為專業發起人,而其他發起人中必須包括一家具有建築開發經驗的上市或上櫃公司。此外,專業發起人在轉讓持股時需要事先向本會申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