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於發起設立時,應有合計不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之基金管理機構、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作為專業發起人。
- 專業發起人各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不動產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業務經驗,且該基金最近一會計年度季平均市值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 二、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 (一)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投資或融資不動產業務受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投資或融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業務經驗且成效卓著。
- 專業發起人於轉讓持股時,應事先申報本會備查。
- 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申請發起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者,其他發起人中應包括一家具有建築開發經驗之上市或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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