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關係人,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決定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某種標的物時起,至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種標的物止,如有參與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或同種有價證券之買賣,應先向本會申報,並於向本會申報之日起三日後為之。
- 2.第八條第二項關於關係人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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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關係人,在該公司決定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某種標的物的買賣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且在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天後才能進行該買賣。同時,若相關人員在同一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進行土地或建築物的買賣,或進行相同種類的有價證券的買賣,也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2. 根據該條的第八條第二款,關於與本條規定相關的關係人,在適用上述規定時也必須遵守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範例:如果一位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董事有意指示信託機構進行土地買賣,這位董事就需要在進行買賣前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交易。同樣地,如果該董事的關係人也有意在同一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進行土地買賣,該關係人也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交易。這樣可以確保相關人員在進行買賣時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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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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