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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3 條

  1.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受益人之利益,忠實執行業務,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
  2. 2.前項公司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交易活動。 二、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同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 三、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宣傳或營業促銷活動。 四、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收取中間人退還手續費或其他利益。 五、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六、指示信託機構行使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七、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標的物交易之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行為。 八、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將已成交之買賣,任意更改帳戶或名義。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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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3條,該條目共有九項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以下針對每項規定進行逐條釋義: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受益人之利益,忠實執行業務,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 這項規定要求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要以誠實、忠實地履行其責任,以維護受益人的利益為優先。他們不能利用職務之便,追求不法的利益,包括自己和他人的不法利益。 2. 前項公司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交易活動。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將他們在職務上所知悉的訊息洩露給他人,或利用這些訊息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的有價證券和相關商品的交易活動。 二、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同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在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的有價證券和相關商品時,同時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進行買賣。 三、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宣傳或營業促銷活動。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從事虛偽、詐欺或其他可能誤導他人的宣傳或營業促銷活動。 四、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收取中間人退還手續費或其他利益。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在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的有價證券和相關商品時,收取中間人的退還手續費或其他利益。 五、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以促進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的銷售。 六、指示信託機構行使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指示信託機構行使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的投票權時,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七、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標的物交易之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行為。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在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的有價證券和相關商品時,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標的物交易的價格,或從事其他可能損害受益人權益的行為。 八、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將已成交之買賣,任意更改帳戶或名義。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在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的有價證券和相關商品時,任意更改已成交的買賣的帳戶或名義。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禁止之事項。 這項規定禁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從事本會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以上是對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3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解釋來自該法條本身的內容,並參考了台灣證券交易所相關法規及政府所公布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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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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