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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1.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符合本會之規定,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向本會報備。
  2.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藉本會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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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中應遵守的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公司需符合本會的規定,並在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向本會報備相關訊息。第2項列舉了禁止的行為,包括證明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使人誤以為能保證本金安全或獲利、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誘使他人購買受益憑證、誇大過去業績或攻訐同業的廣告、以及虛偽、詐欺或其他欺騙行為。根據該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需要謹慎遵守廣告和促銷活動的要求,以確保其宣傳活動合法合規。 參考法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98.10.3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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