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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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中應遵守的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公司需符合本會的規定,並在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向本會報備相關訊息。第2項列舉了禁止的行為,包括證明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使人誤以為能保證本金安全或獲利、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誘使他人購買受益憑證、誇大過去業績或攻訐同業的廣告、以及虛偽、詐欺或其他欺騙行為。根據該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需要謹慎遵守廣告和促銷活動的要求,以確保其宣傳活動合法合規。 參考法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98.10.30)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 詐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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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