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為專任,非經申報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核備,不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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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為專任,必須經過申報本會或本會指定的機構核備後才能執行業務。這意味著該公司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必須全職從事該公司的業務,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和核備,未經核備的人員不得執行業務。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管理人員具有足夠的專業能力,並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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