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對於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指示運用,均應指派符合本會所定資格條件之基金經理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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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指派符合本會所定資格條件的基金經理人員負責。根據這個條款,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需要找到合格的基金經理人員來負責指示運用投資基金。具體的資格條件則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內容。有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指示運用,可以舉出一個範例是指示運用基金用於都市更新計畫相關的投資項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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