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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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該設立一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每三個月評審一次每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財產,並向董事會報告評審結果。委員會的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且不能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中所規定的情事。委員會至少應該有三個成員,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員不得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關係。 參考資料可能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本身,或是其他相關法規文件,如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 都市更新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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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