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將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應向董事會報告審查結果。
-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經驗,並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 3.前項委員會設置委員不得少於三人,且至少不得有三分之二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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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該設立一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每三個月評審一次每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財產,並向董事會報告評審結果。委員會的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且不能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中所規定的情事。委員會至少應該有三個成員,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員不得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關係。 參考資料可能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本身,或是其他相關法規文件,如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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