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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將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應向董事會報告審查結果。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經驗,並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3. 前項委員會設置委員不得少於三人,且至少不得有三分之二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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