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28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 依此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運用的基金所獲得的財產應該被信託給信託機構。這表示,該信託機構負責管理和保管這些資金,並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僅能透過信託機構來處理和運用這些資金。這保證了資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具體的執行方式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