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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董事或監察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三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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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該問題所引用的法規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的第36條。根據該條,如果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則他們的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行為將適用於第33條到前條的規定。 然而,由於沒有提供更多關於第33條或前條的細節,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另外,也沒有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引用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詳細解釋或相關資料的引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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