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都市更新
投資信託公司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會
核
准者,得設立分支機構: 一、取得營業執照滿一年。 二、最近一年未受本會處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裁撤分支機構,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