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者,得設立分支機構: 一、取得營業執照滿一年。 二、最近一年未受本會處分。
-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裁撤分支機構,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7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1. 公司已獲得營業執照並達滿一年;2. 公司在最近一年內未受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分。另外,如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要裁撤分支機構,應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目前沒有參考資料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