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因解散、撤銷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洽由本會核准之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承受其有關業務。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協調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承受之;無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願承受者,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本會得命將該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移轉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理。
- 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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