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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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8條,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因解散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無法繼續從事業務時,應與本會協商,由本會核准的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承接相關業務。例如,假設一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因經營不善被法院判決解散,根據本條例,該公司應與主管機關協調找到其他信託公司接手其業務。 2. 如果無法找到願意承接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根據第38條第2項,本會將與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協調,並還是找不到願意承接的公司,則可以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無法支付債務並且無其他公司願意接手,則根據本條例,該公司可能會被迫終止信託契約。 3. 根據該條例第38條第3項,如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經理對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顯然不善,本會有權要求將該基金移轉給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例如,假設一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經理以不正當的方式管理基金,導致基金損失嚴重,根據本條例,本會可以指示將該基金轉移給其他具有良好管理能力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 4. 根據第38條第4項,所有承接或移轉的事項應該由承接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這意味著,當一家公司承接或轉移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時,該公司應在公告中對相關事項進行通知。例如,假設一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接手了另一家被解散的公司的業務,該接手公司應該對此進行公告,以便讓相關方了解轉移情況。
- 都市更新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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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