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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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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