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為了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監管機關可以隨時要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提供財務或業務報告的相關資料,也可以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相關物品。如果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的嫌疑,監管機關還可以封存或調取相關文件。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對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監督與管理,以保護公益或投資人的利益。例子可參考最新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執行細則,例如在監管機關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公司有財務上的不正確行為或其他違法情事,監管機關可以封存相關文件作為展開調查的基礎。
- 都市更新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