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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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就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財產,其存放於金融機構及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比例;其比率由本會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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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存放基金財產於金融機構和購入短期票券的總額上,不得超過最高比例。這個比例是由本會報請財政部和中央銀行訂定的。 根據財政部的公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2條所規定之最高比例為30%,表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其基金財產中存放於金融機構及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額的30%。 這個限制的目的是要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避免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過度冒險投資或違反基金的投資目標。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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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