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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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 2.信託機構應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分別基金帳戶獨立設帳,並依本辦法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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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將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基金的運用所得財產也必須信託給該信託機構。這樣做是為了讓基金的運用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和信託機構的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保持獨立性。 2. 信託機構在管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時,應該為每一個基金帳戶單獨設立一個專門的帳戶,並按照本辦法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管理或處分該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正在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根據該法條的要求,該公司必須將基金存放在一家信託機構的專戶中。每個基金也需要分別在信託機構設立一個獨立的基金帳戶,以便信託機構能夠按照相關的法規和契約來管理和處理基金。這樣保證了基金的獨立性和專業管理。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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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