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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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4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非經本會核准,否則不得擔任信託機構: 1. 投資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機構。 2. 擔任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的機構;或者其董事、監察人同時擔任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機構。 3.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機構。 4.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機構。 5. 擔任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簽證的機構。 6. 其他本會認為不適合擔任信託機構的機構。 此外,如果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則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情況,適用前項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法規,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制定信託機構遴選標準並加以執行。
- 核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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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