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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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內容,若信託機構因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方式明顯不當、或因解散、撤銷核准等原因而無法繼續從事相關業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當聯繫其他信託機構承接其相關業務,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後獲得核准。如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無法依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理,主管機關會與其他信託機構進行協調以承接該業務;若沒有其他信託機構願意承接,則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所有承接或移轉的事項應當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通知。
- 都市更新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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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