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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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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機構因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當或解散、撤銷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管理或處分業務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洽其他信託機構承受其有關業務,並報本會核准。
  2.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協調其他信託機構承受之;無其他信託機構願承受者,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3. 3.前二項之承受移轉事項,應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內容,若信託機構因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方式明顯不當、或因解散、撤銷核准等原因而無法繼續從事相關業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當聯繫其他信託機構承接其相關業務,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後獲得核准。如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無法依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理,主管機關會與其他信託機構進行協調以承接該業務;若沒有其他信託機構願意承接,則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所有承接或移轉的事項應當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通知。

  • 都市更新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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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信託機構因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當或解散、撤銷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管理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