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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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本會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季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經信託機構簽署後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之。
- 2.前項年報,應經本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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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運用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時,應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編製年報,在每季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製季報,在每月結束後的十日內編製月報。這些報表需要由信託機構簽署後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此外,年報必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60014)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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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