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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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 2.前項應分配收益之標準,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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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陸法規中並未有相關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資料。
- 都市更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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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