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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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釋義,關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8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這表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的受益憑證必須記載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這個規定可以確保投資者的權益,並讓公司有明確的記錄。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之:這表示受益憑證可以自由轉讓,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轉讓的過程通常涉及受益人將受益憑證上的背書交給受讓人。 3. 前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公司:這表示在轉讓受益憑證時,如果不在憑證上記載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並在公司的受益人名簿上記載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則無法對該公司產生法律效力。這個規定確保了轉讓過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金管會主管函字第0960005062號)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金管會主管函字第0960500019號)
- 都市更新名詞
- 法令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非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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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