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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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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四、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五、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六、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七、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八、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九、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十、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十一、其他投資風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投資風險揭露應該記載以下的風險要素事項: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指投資組合中某一特定行業或類型股票比例過高,可能因為該行業或類型的不利變化而造成損失。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指某些行業可能會受到經濟景氣循環的影響,當經濟疲軟時,相關行業的股票價格可能下跌。 3. 流動性風險:指特定個股或市場可能存在交易流動性不足的情況,當投資者需要賣出持有的股票時,可能無法順利找到買家。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指投資者投資的市場涉及的貨幣匯率可能因政府政策或其他因素產生波動,可能對投資報酬產生影響。 5. 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指投資所在地的政治或經濟環境可能因為戰爭、政治動盪、法律變更等因素而對投資產生影響。 6.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指投資者與商品交易對手或保證機構建立的合約可能出現違約風險。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指投資特定結構式商品可能涉及複雜的計算公式或合約機制,投資者需要注意相關的風險。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指投資組合中可能存在其他特定投資標的或投資策略可能帶來的風險,投資者需注意相關風險。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指投資者參與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可能遭受的風險,如利率變動、市場波動等。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指投資者將所持有的有價證券出借或借入可能產生的風險,如出借方或借入方無法按時償還等。 11. 其他投資風險:指投資組合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風險,投資者應詳細了解相關風險。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上的相關法規及準則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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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4 條規定:「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三、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