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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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分配之項目。 二、分配之時間。 三、給付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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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第3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5條所要求的收益分配應記載下列事項包含:一、分配之項目,即應詳細說明哪些項目將會進行分配;二、分配之時間,即應說明分配收益的時間範圍或頻率;三、給付之方式,即應清楚說明如何進行收益分配給付的方式。例如,公開說明書中可以列舉出符合投資標的的股利收入、利息收入、證券交易所得分配等作為分配項目,並說明每季會進行收益分配,且以現金給予投資人作為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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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