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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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主要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基金之資產。 八、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一、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二、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收益分配。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更換)。 十八、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基金之清算。 二十、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2.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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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主要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如適用)以及基金存續期間。 2.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3. 受益憑證的發行及簽證程序。 4. 受益憑證的申購條件。 5. 基金的成立與不成立條件。 6. 受益憑證的上市及終止上市條件。 7. 基金的資產概況。 8. 基金應負擔的費用事項。 9. 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1. 基金保管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如適用)。 12. 基金運用投資證券的基本方針及範圍。 13. 收益分配方式。 14. 受益憑證的買回機制。 15.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方法。 1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更換機制。 17. 基金保管機構的更換機制(如適用)。 18.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終止機制。 19. 基金的清算程序。 20. 受益人名簿的維護方式。 21. 受益人會議的召開程序。 22. 通知及公告的方式。 23.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修訂程序。 此外,根據法規要求,在公開說明書上應以顯著方式刊印以下文字:「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0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其營業處所及基金銷售機構處,或以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存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按照投資人的要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可收取新台幣100元的工本費。」 舉例來說,一位投資人希望了解某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詳細內容,包括基金的名稱、基金發行的總面額以及受益權單位的總數等。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1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這些信息記載在公開說明書中,並以顯著方式刊印「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也就是說,投資人可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獲得該基金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可能需要支付100新台幣的工本費。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0 條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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