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26條,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設置標準,有以下要求: 1. 信託業要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提交以下文件進行登記: a) 附有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函複本。 b) 同業公會出具的人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c) 同業公會同意入會的證明文件。 d) 用於業務運作資金轉付的證明文件。 e)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核定財務報告。但如果財務報告已經提交申請時的相同期間之報告,則可以不必再提供。 f) 根據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應根據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營業保證金相關證明文件。 2. 除非已經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否則信託業要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加入同業公會後才能開展該項業務。 以上是對第26條的釋義。根據我的專業知識,這些信息並非僅由問題中提供的資料得出,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請做進一步的研究和查閱適用的法律法規以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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