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5條的規定,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信託業必須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應包含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訓練等內容。 2.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董事會議事錄。如果信託業是外國銀行,可以使用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的文件代替。 3. 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冊。 4. 同業公會出具審查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具備人員資格的名冊和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5. 根據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的規定應該製作的說明書。 6.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聲明書。如果信託業是外國銀行,可以使用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的文件代替董事和監察人的聲明書。 7.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經過了年度開始的六個月,還應該附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8.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章則。 9. 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報告。 10. 申請書和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和隱匿的聲明書。 此外,根據第8款的規定,業務章則應詳細說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經營原則、作業程序、權責分工、業務爭議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和管理事項、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和風險區隔等內部控制制度。 根據第9款的規定,負責審查內部控制制度的會計師應具備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資格。 以上是針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5條的逐條解釋,參考資料主要來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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