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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25 條

  1. 1.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二、載明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同業公會出具審查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定人員資格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五、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應製作之說明書。 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之聲明書。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務章則。 九、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 十、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前項第八款業務章則,應載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責劃分、業務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與管理事項、資訊交互運用或廣告等經營業務有關之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3. 3.第一項第九款之會計師,應以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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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5條的規定,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信託業必須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應包含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訓練等內容。 2.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董事會議事錄。如果信託業是外國銀行,可以使用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的文件代替。 3. 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冊。 4. 同業公會出具審查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具備人員資格的名冊和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5. 根據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的規定應該製作的說明書。 6.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聲明書。如果信託業是外國銀行,可以使用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的文件代替董事和監察人的聲明書。 7.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經過了年度開始的六個月,還應該附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8.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章則。 9. 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報告。 10. 申請書和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和隱匿的聲明書。 此外,根據第8款的規定,業務章則應詳細說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經營原則、作業程序、權責分工、業務爭議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和管理事項、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和風險區隔等內部控制制度。 根據第9款的規定,負責審查內部控制制度的會計師應具備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資格。 以上是針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5條的逐條解釋,參考資料主要來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規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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