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標準第29條規定了信託業如果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進行登記。具體要求如下: 1.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申請者需要在本會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提交以下文件進行登記: a.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許可函副本。 b. 同業公會提供的人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和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c. 最近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但如果與許可申請時提交的財務報告相同,則可以免附。 d. 同業公會同意加入的證明文件。 2. 除了已經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信託業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信託業如果不加入同業公會,則不得開展該項業務。 範例:信託業的ABC公司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他們在六個月內提交了許可函的副本、同業公會提供的人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最近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以及同業公會同意入會的證明文件進行登記。此後,ABC公司成功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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