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8條的規定: 1. 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 營業計畫書:應提供專責顧問部門的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等相關資料。 b.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c.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還應該附上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d. 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董事會議事錄。如果信託業是外國銀行,可以由總行授權的單位或人員簽署替代。 e. 同業公會出具的人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f.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應提供符合本法第68條規定的聲明書。如果信託業是外國銀行,可以由總行授權的單位或人員簽署替代董事、監察人的聲明書。 g. 申請書及附件所提供的資料應該無虛偽、隱匿的聲明書。 2. 內部控制制度應該包括對資訊交互運用、廣告、公開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提供研究分析報告等經營業務有關之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的描述。 根據資料顯示,信託業欲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需提交相關的申請文件,其中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專責顧問部門的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等內容。除此之外,還需提交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應包括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另外,還需提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作為申請文件之一。 資料參考:證券投資顧問業設置標準 (https://www.tbma.org.tw/Member/SafeRules/mp-011102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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