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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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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基金之資產。 三、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四、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六、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七、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八、基金之清算。 九、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十、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
  2. 2.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者,得免記載基金保管機構資料,但仍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自行保管之字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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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續期間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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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