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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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二、事業組織。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營運概況。 五、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六、最近二年受本會處罰之情形。 七、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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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其投資說明書中,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事業簡介:該投資說明書應提供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基本介紹,包括事業的背景、業務範圍等。 二、事業組織:該投資說明書應詳細列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組織結構,包括管理層、投資顧問等相關單位。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該投資說明書應揭露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存在利害關係的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等。 四、營運概況:該投資說明書應提供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營運情況進行總結,包括獲利情況、資金運用狀況等。 五、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該投資說明書應包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兩年的綜合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以便投資者瞭解其財務狀況。 六、最近二年受本會處罰之情形:該投資說明書應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兩年內是否受到主管機關處罰的情況,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七、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該投資說明書應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涉及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或非訟事件,以便投資者評估其投資風險。 這些要求可以在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法規中找到。證券投資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7條中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概況要求進一步明確。一個例子是,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受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該事業需要在投資說明書中揭露相關信息。
- 揭露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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