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按第七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指撥之營運資金得併入前項計算。
-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流用於非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