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5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內部稽核部門。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設置內部稽核部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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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5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同時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則必須設置內部稽核部門。然而,如果已經設置內部稽核部門來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不需要再另行設置內部稽核部門。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9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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