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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內部稽部門。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設置內部稽核部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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