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4條的規定,如果一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時也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則該事業需要遵守該法第73條的規定。然而,根據上述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到該法第73條的具體內容,因此不能進一步釐清該條的具體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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