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3條的規定,符合以下資格條件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1. 營業滿三年。 2. 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3. 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 4.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5. 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活動受證券投資顧問業監理機構或相關同業公會依法糾正或處罰。 6. 最近半年未曾受到證券投資顧問業監理機構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的處分。 7. 最近二年未曾受到證券投資顧問業監理機構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的處分。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8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需要具備的資格條件) - 第一百零三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處分) - 《證券交易法》 - 《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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