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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符合第八條規定之股東資格證明文件。 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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