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第26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欲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其中應詳細說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兩年內募集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發行和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和訓練、場地和設備的狀況。 2. 董事會議事錄:記載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決議的董事會議事錄。 3. 董事和監察人名冊:提供了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單。 4. 符合法條第8條規定股東資格的證明文件。 5.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所提交的與第73條相關的聲明書。 6.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經超過一個財務年度開始的六個月,則需要另外提交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7. 申請書和附件所載事項是否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此外,根據同一法規的第2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還可以同時申請分支機構,來協助辦理受益憑證的募集、銷售和私募業務。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舉出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範例。例如,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向主管機關提交了充分的營業計畫書,詳細說明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計畫、內部組織架構和未來的業務發展預期。同時,該公司還提供了董事會議事錄,證明董事們已經就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做出相關的決策。此外,該公司還提交了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冊,以確保其人員結構的合規性。在財務方面,該公司提供了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以顯示其財務狀況良好且合規。最後,該公司向主管機關提交了申請書和附件,並附上聲明書,聲明其所提交的文件均為真實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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