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6 條
-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符合第八條規定之股東資格證明文件。 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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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26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欲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其中應詳細說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兩年內募集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發行和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和訓練、場地和設備的狀況。 2. 董事會議事錄:記載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決議的董事會議事錄。 3. 董事和監察人名冊:提供了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單。 4. 符合法條第8條規定股東資格的證明文件。 5.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所提交的與第73條相關的聲明書。 6.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經超過一個財務年度開始的六個月,則需要另外提交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7. 申請書和附件所載事項是否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此外,根據同一法規的第2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還可以同時申請分支機構,來協助辦理受益憑證的募集、銷售和私募業務。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舉出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範例。例如,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向主管機關提交了充分的營業計畫書,詳細說明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計畫、內部組織架構和未來的業務發展預期。同時,該公司還提供了董事會議事錄,證明董事們已經就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做出相關的決策。此外,該公司還提交了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冊,以確保其人員結構的合規性。在財務方面,該公司提供了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以顯示其財務狀況良好且合規。最後,該公司向主管機關提交了申請書和附件,並附上聲明書,聲明其所提交的文件均為真實無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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