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7條的內容如下: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想要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必須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文件以換發營業執照: - 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 證明董事長和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資格 - 同業公會提供的業務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 董事和監察人提供的聲明書,證明他們沒有違反第68條、第73條和第78條第3項規定 - 董事和監察人為法人的場合,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的聲明書,證明他們沒有違反第68條的規定 - 經理人和部門主管提供的聲明書,證明他們沒有違反第68條和第78條第3項規定 - 業務人員提供的聲明書,證明他們沒有違反第68條的規定 - 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都是專職的聲明書 - 最近期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但如果申請時提交的財務報告與最近期的相同,則免附財務報告 -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查報告書 -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的真實聲明書 2. 第十項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兼任和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的共用,以及廣告、公開說明會和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等,這些行為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作為相應的風險管理和風險區隔措施。 3. 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營業執照,其兼營許可將被廢止。但是,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4. 如果不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開辦兼營該業務。 以上是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7條的釋義。根據該法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設置內部控制制度,以保護受益人和客戶的利益,並避免利益衝突。如果未按時申請或未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將影響兼營許可的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