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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