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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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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相互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2條,期貨信託事業若同時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則其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期貨信託基金的經理人職務。 這意味著,期貨信託事業同時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必須確保其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與期貨信託基金的經理人職務相互兼任。這條規定旨在防止利益衝突,確保期貨信託事業在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能專注於提供最佳的投資或交易決策。 例如,在期貨信託事業同時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位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同時兼任期貨信託基金的經理人職務,這將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2條的要求。因此,該期貨信託事業必須確保其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與期貨信託基金的經理人職務互不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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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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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2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期貨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