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1 條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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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1條,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應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3條的規定。根據台灣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發布的《期貨信託業務與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兼營辨識規範》,該規範對兩者的辨識提供了幫助。如果一家信託事業同時經營期貨信託業務和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按照該辨識規範的要求分別操作兩種業務,並且需要遵守各自的法規和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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