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0 條
- 1.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但由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不得為之: 一、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 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 2.期貨信託事業曾受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且命令其改善,於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仍未具體改善者,本會得不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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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期貨信託事業如果要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 最近半年未曾受到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 4. 最近二年未曾受到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曾經受到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且在命令改善之後在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仍未具體改善,主管機關有權不許可其申請。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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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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