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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3 條

  1. 1.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期貨信託事業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其申請許可及換發營業執照之文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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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3條,期貨信託事業若要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包括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兩年內募集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和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2. 董事會議事錄:記載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決議。 3.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列出了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單。 4. 股東聲明書: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的股東,需提供聲明書證明其符合法律規定。 5. 財務報告:提供最近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如申請遞交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還需要提供半年度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6. 聲明書:申請書和附件所載事項必須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此外,期貨信託事業也可以同時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銷售和私募業務。申請許可及換發營業執照的文件和程序,則依照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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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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