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4 條
- 1.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董事長、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業公會出具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董事、監察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理人及部門主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八、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均為專任之聲明書。 九、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十、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書。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 2.前項第十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
- 3.期貨信託事業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會申請換發期貨信託事業營業執照者,廢止其兼營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 4.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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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4條: 1. 期貨信託事業若打算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必須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a. 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b. 董事長和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規定的資格的證明文件。 c. 由同業公會出具的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合格審查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d. 董事和監察人提交的聲明書,聲明他們沒有違反該法第68條、第73條和第78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 e. 若董事和監察人為法人,則代表人或指定代表在行使職務時也不能有違反該法第68條規定的情形的證明書。 f.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理人和部門主管提交的聲明書,聲明他們沒有違反該法第68條和第78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 g.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業務人員提交的聲明書,聲明他們沒有違反該法第68條規定的情況。 h.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都是專職的證明書。 i. 最近一期已經會計師查核過的財務報告,但如果該報告和申請時提交的報告為同期的,則可以不用再附上。 j.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查報告書。 k. 申請書和附件中所載事項的聲明書不能有虛偽或隱瞞情況。 2. 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兼任和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共用,以及廣告、公開說明會和其他促銷活動等的防範措施和風險區隔。 3. 期貨信託事業如果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期貨信託事業營業執照,則會被取消兼營許可。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結束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但最長期限為三個月。 4. 期貨信託事業如果打算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必須加入同業公會後才能開展該業務。 這個法條中提及了一些文件和資格要求,以及要求建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信託事業必須在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前遵守這些要求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營業執照。同時,期貨信託事業在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必須加入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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