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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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有以下情事之一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1. 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2.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異動。 3. 參加人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戶或銷戶。 4. 股權的異動。 5.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的事項。 根據第1款和第2款,情事發生後或異動後的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而第3款和第4款的情事,則應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8)
- 監察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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