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轉投資。 七、變更保管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了應先申報本會核准的行為,包括以下八項: 1. 變更公司章程。 2. 停業或復業。 3. 解散。 4. 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5. 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6. 轉投資。 7. 變更保管處所。 8.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根據該法規,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進行上述行為時,需要先向相關單位(本會)進行申報並獲得核准。具體該項法條內容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