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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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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業務人員名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書件。
  2. 2.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本會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後,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4.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5. 董事會議事錄。 6. 業務人員名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7. 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書件。 參考資料:《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期貨局,2019年10月31日修正,http://www.sfb.gov.tw/ch/home.jsp?id=25&parentpath=0%2C2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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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