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後,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4.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5. 董事會議事錄。 6. 業務人員名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7. 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書件。 參考資料:《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期貨局,2019年10月31日修正,http://www.sfb.gov.tw/ch/home.jsp?id=25&parentpath=0%2C21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53 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5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