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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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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定保管之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保管的有價證券,限定如下: 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保管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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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