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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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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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收費基準由該事業自行擬訂並申報核定。修正時也需經本會核定。這表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收取服務費用時可以自行制定基準,但需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經核定。具體實行細則可參考該法規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的主管機關公告文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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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