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需擬訂業務操作辦法,並申報本會核定。該業務操作辦法需包含以下事項: 1. 營業時間及假日事項 2. 開戶及銷戶事項 3. 保管有價證券之對象及保管方式事項 4. 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事項 5. 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事項 6. 保管有價證券之質權作業事項 7. 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之配發作業事項 8. 保管有價證券之過戶事項 9. 保管有價證券之送存及領回事項 10. 保管有價證券遺失、瑕疵或滅失處理事項 11. 保管有價證券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 12. 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事項 13. 其他有關保管劃撥事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經營業務時,應遵守上述業務操作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 相關資料: - 證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61
- 核定名詞
- 質權名詞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