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16

快速跳轉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其他經本會准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自有資金在除了經營業務所需之外,僅能使用以下限定方式: 1. 存入銀行或郵局的存款帳戶。 2. 購買可轉讓的國庫券或銀行定存。 3.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4. 其他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用途。 例如,如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想要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則只能選擇上述的方式進行資金運用,並且需要事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