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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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所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 2.證券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前項所稱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3.本規則所稱參加人,指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送存證券並辦理帳簿劃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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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主要針對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範疇進行定義。根據該條的內容,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的是從事有價證券的保管、帳簿劃撥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等業務的機構。此外,該條中還提到了一項例外情況,即經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的證券商,不算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範疇內。至於參加人的定義,則指的是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並送存證券,同時也進行帳簿劃撥等相關業務的個人或機構。以上解釋參考了《證券及期貨市場統一監理法》、《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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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